洋县人民法院宣判:李群获刑23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原创 兴旺  2020-09-30 18:13:32  阅读 705 次 评论 0 条

9月30日,洋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李群等49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以李群为首的犯罪组织,依托群林商贸公司,为确立组织强势地位、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通过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等暴力、胁迫或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先后在汉中市汉台区城区及周边县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开设赌场、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并逐步形成以李群为组织、领导者,崔伟为领导者,其他47人为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李群等4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被告人李群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崔伟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周来等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七年二个月至五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70万元至6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余40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6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3名被告人,因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宣告缓刑。

宣判当天,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被告人亲属通过视频旁听了宣判。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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