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洋县这些个人和企业被处罚!

原创 兴旺  2020-09-29 23:40:09  阅读 464 次 评论 0 条

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2020年第三期)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1

洋市监处字【2020】36号

个体工商户闫小玲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闫小玲

闫小玲

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违反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2、罚款。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8月25日

2

洋市监处字【2020】37号

个体工商户刘平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刘平

刘平

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违反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2、罚款。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8月31日

3

洋市监处字【2020】38号

洋县长青日化经营部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洋县长青日化经营部

刘建青

销售侵犯“清扬”商标专用权的化妆品案

违反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1.没收违法销售的化妆品;2、罚款。

处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部分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8月20日

4

洋市监处字〔2020〕第19号

邓红梅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煤炭案


邓红梅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一)项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4月27日

5

洋市监处字〔2020〕第33号

洋县新盛农资化肥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复合肥料产品案

洋县新盛农资化肥有限公司

宁鹏

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复合肥料产品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8月24日

6

洋市监处字〔2020〕40号

汉中新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医、药术语混用广告案

汉中新秦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张莞云

发布医、药术语混用广告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9月14日

7

洋市监处字〔2020〕41号

汉中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医、药术语混用广告案

汉中微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张莞侠

发布医、药术语混用广告

违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7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58条规定。

已履行

处罚机关: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处罚日期:2020年9月15日


来源:市场监管局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做一个有态度的新媒体!

投稿 : 1247849349@qq.com  微信客服:18565676124

您看此文用

  · 

秒,转发只需1秒呦~

本文地址:https://www.yangxianren.com/post/2751.html
版权声明:本文为原创文章,版权归 兴旺 所有,欢迎分享本文,转载请保留出处!

发表评论


表情

还没有留言,还不快点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