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男子敲晕母亲后用铁丝将其勒死,只因这一句话……

原创 兴旺  2020-09-20 21:17:32  阅读 498 次 评论 0 条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二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勉县**镇**村**组。该刘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勉县看守所。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9日以汉检二部交诉[2020]3号交办移送审查起诉刘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11日再次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某甲与被害人施某某系母子关系,施某某由刘某甲照管,施某某居住在刘某甲的二哥刘某丙(失踪多年)空置的房中。2020年4月3日8时许,刘某甲进施某某屋子见其在床边扣扣子,就出房屋外,随后施某某也走出屋子。在屋外,施某某坐在刘某丙房门口的一把椅子上。刘某甲责问施某某:“昨天给你煮肉吃了,你咋还想跟我睡觉?”施某某就骂:“你个狗日的娃娃。”刘某甲就从门前的柴垛子上拿过一根约两尺长的松木柴棒子,双手抡起,朝施某某头部后侧打了两下说:“你再骂我试试,再骂就打死你。”施某某又骂:“你个狗日的娃娃。”刘某甲就又用松木柴棒子在施某某头部打了两下,施某某从椅子上仰面躺倒在地上,头上开始流血,嘴里还在骂。刘某甲就又用松木柴棒子在施某某的右脸颊用力打了两下,施某某嘴里流血,倒地不动。刘某甲见状,扔下松木柴棒子回屋取了一根五米左右的棕绳子,用绳子套在施某某的脖子上勒了约5分种,确信施某某死亡后,刘某甲就用绳子在施某某身上绕了几圈,在脚踝处绑住。又返回施某某屋子,从床上抽出床单,用床单把施某某包裹住,刘某甲从自己屋檐下取了一截铁丝,在包裹施某某的尸体单子上扎了几圈。刘某甲抓住铁丝和单子,将尸体拖到离屋不远的沟坎边,将尸体从沟坎上推下去,并返回施某某的屋里,抱了几床被褥扔到坎子下。刘某甲从竹林旁边下到沟里,将扔下去的被子盖在施某某尸体上,在附近又找了三块石头压在被子上。随后刘某甲又返回施某某家,在施某某家门口地上生起一堆柴火,将施某某的衣服、打死施某某的松木柴棒子等物品全部烧掉。2020年4月6日,刘某甲将焚烧过的灰烬用铁锨撮完,全部倒在路边的坎子下。

2020年4月6日晚,施某某大儿子刘某乙在寻找其母未果的情况下于当晚22时许,在沟坎下面发现施某某的尸体,遂找到村文书彭某某告知实情,彭某某电话报警。

2020年4月15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勉县公安局送检的施某某死亡案检材中均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拟除虫菊酯类农药、安眠镇静药物和鼠药毒鼠强成分。

2020年4月16日经勉县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施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2020年5月25日经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为:刘某甲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2020年4月3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5月19日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为1.送检的刘某甲裤子上检出人血,与施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50X1018。2.送检的施某某被捆铁丝上检出人DNA,与施某某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2.50X1018。3.送检的现场石子堆上带血卫生纸上检出人血,与刘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96X1017。4.送检的刘某甲左手指甲上、刘某甲右手指甲上检出人DNA,均与刘某甲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7.96X1017。5.施某某是刘某甲的生物学母亲,亲权指数为1.20 X104。

认定上述事实的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据确实、充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故意持械击打施某某头面部,并用绳子勒其颈部,致使施某某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自胆


来源:勉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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