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陈某与邻居王某之间因种玉米、拔胡豆等琐事发生纠纷,相互谩骂,继而引发撕扯致王某受伤,陈某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2019年5月某日,被告人陈某认为邻居王某种玉米的地方是自己拉土垫修的,双方因此相互谩骂并撕扯,被村民劝开后,王某拔被告人陈某家的胡豆泄愤,被告人陈某见状即上前撕扯王某,双方摔倒在地;在此过程中,陈某用膝盖跪在王某身上殴打王某,致王某受伤住院治疗。2019年11月29日,经鉴定:王某右侧胸部第3、4、5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审理中,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自愿向王某赔偿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王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并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洋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因邻里之间的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冷静处理,进而致矛盾升级,被告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被害人王某身体受伤被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由于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导致矛盾激化,被害人对事态的发展亦有一定过错,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在审理中自愿认罪,应认定为坦白,且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应结合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其所在社区已落实了监管措施,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故意伤害罪,是指针对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定的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犯罪客体是他人身体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希望广大群众以此案为诫,正确处理邻里关系,相互谦让、和谐相处,正所谓“忍一言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要做到互敬、互助、互让。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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