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谢村:多发联合 调解一起继子女赡养纠纷

原创 兴旺  2024-03-21 21:46:02  阅读 173 次 评论 0 条


    “被告虽然是你的继父亲,但他曾经对你尽一定程度的抚养责任,即使你们之间的矛盾再大,履行赡养义务是你的法定义务!”

近日,洋县法院谢村法庭在紧张有序地调解一起继子女赡养案。在法庭讲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原、被告最终达成了诉前调解意见。一场持续数年的因继父与继子之间赡养纠纷,在各方力量的释法析理及真情感化下得以解决。

案情回顾

原告与被告系养父子。被告亲生父亲去世后,1984年原告到被告家,随被告母亲一起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与被告母亲生活期间,修建了3间土房及3间平房,后被告在上述房屋基础上拆旧修建新的4间一层房及3间小房。2008年后,因双方矛盾较大,原告从被告处离开。数年后,原告欲回被告家,但因与被告矛盾一直未能回来,导致原告一直在外漂泊。2024年3月,原告来到法庭,请求法庭出面解决。


法庭调解

该案涉及老人赡养问题,且老人目前已无居处。面对该种情况,法庭遂采用口头登记起诉的办法,迅速立案受理。

受案后,法庭一方面安抚原告的情绪,另一方面到被告所在村了解双方矛盾的根源。在村干部的带领下,法庭工作人员走访了原告的姐夫、被告姑父等双方亲属。从走访中得知,双方矛盾由来已久,双方纠纷村上也多次介入调解,但双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曾一气之下写过解除双方父子关系声明书,村上多次调解失败,被告以手中持有原告书写的解除双方父子关系声明书为由,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在得知双方矛盾的焦点后,法庭及村干部分别给双方做调解工作。调解中法庭人员向原告明确释明,双方系继子女关系,且原告到被告家时,被告才5岁,双方形成了抚养与被抚养的关系,适用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父子关系声明书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经过多方释法说理,被告方态度逐步发生了转变。最终,双方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了赡养协议,一起赡养纠纷最终圆满解决。



法官寄语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之间因长期共同生活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在继子女成年后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赡养义务。法庭工作人员在该案件中通过主动作为,与各方力量联手将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前移,通过诉前调解解决双方当事人矛盾。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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