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6日,城东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辖区内网民华某为博取眼球、赚取流量,将自己搜集的网络视频进行合成加工,并在视频中加注“在洋县某地偷拍女子在家跳舞,被撵了半个城”等字样,随后在某视频平台进行发布,引发大量网民浏览、评论及转发,造成不良影响。经核查,该视频内容为华某编造的虚假信息,系网络谣言。
华某的行为严重扰乱网络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洋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依法对华某予以行政处罚。
“我不会再犯此类错误了,以后还要给身边的亲戚朋友宣传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经过民警教育普法,华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删除了视频,并表示今后将自觉规范网上言行,同时将向亲朋好友宣传普法。
民警提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法律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言论自由,但所有网民都应当遵纪守法,坚守网上言论自由底线。对于在互联网上发布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蓄意歪曲事实,捏造传播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网民,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理,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微博、国外网站、网络论坛、社交网站、聊天软件等)而传播的谣言没有事实依据带有攻击性,目的性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政治人物 、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革新,也是改变了谣言的传播方式,因此网络谣言依附于新媒体进行传播产生了许多新特点,这些特点具有与传统谣言完全不同的特性,如匿名性、群体传播、传播效率高、传播生命周期短、信息重组、再造事实可信度高等。这类谣言一般是捏造一些骇人听闻或令人发指的犯罪信息,引起公众愤怒、恐惧,引发公众对政府、政府工作人员或某些群体的不满,同时也影响当事人的声誉,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这类谣言一般是虚构恐怖信息或危害公众安全事件信息,引发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引起公众对政府管理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捏造某种灾害即将发生的信息,或者捏造、夸大已发生灾害的危害性信息,引起公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主要指向党和政府,主要涉及政治内幕、政治事件、重大政策出台和调整等内容,让公众对国家秩序、政治稳定、政府工作产生怀疑和猜测,破坏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权稳定。网络个人事件谣言针对某些个人特别是名人而编造吸引眼球的虚假信息,侵害当事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负面影响甚至经济损失。指捏造或夸大某类食品或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引起公众对该类食品或产品的抵制,导致该类食品或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损失。 一、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由于网络谣言的传播速度快捷,范围广,一旦一些危言耸听的谣言形成了一定规模,就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引起广大网民的慌乱,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二、扰乱人们的思想、心理和行为。人们经常是为了一个虚假的谣言而表现种种不适当的行为,尤其是面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谣传,人们就更加失去了理智,失去了判断力,从而从内心深处觉得这就是真的,一传十,十传百,到最后,弄得人心惶惶。三、网络谣言误导社会舆论。流言、谣言似是而非,混淆了人们的视野,导致了人们对社会主流意识形态的离心离德,污染了网络舆论环境,一些青少年社会经验不足,分辨能力、自控能力较弱,面对网络谣言,可能会对社会、对未来产生消极情绪,从而玩物丧志,放弃精神追求和事业进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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