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犯余军,男,汉族,1996年10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城固县文川镇文星村六组。
2018年被告人余军和张欢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5月张欢提出分手,此后余军多次向张欢索要二人恋爱期间的花费。
2020年12月30日,余军来到陕西省城固县老庄镇鲁家庄村六组张欢家中索要钱款,与张欢家人发生争执,经民警劝解,双方同意协商,但一直未解决。
2021年2月2日,余军给张欢发信息,张欢未回复,余军遂产生报复杀害张欢及其家人之念。
2021年2月3日18时许,余军携带菜刀乘坐出租车来到张欢家,先用打火机引燃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吉利牌小轿车的轮胎,
接着进入厨房,与正在做饭的张欢母亲余菊花(被害人,殁年49岁)发生争执,持菜刀朝余菊花头部猛砍一刀,余菊花呼救并逃往餐厅。
张欢的父亲张保元(被害人,殁年54岁)闻声赶至餐厅阻止余军,余军在餐厅、大客厅内持菜刀反复砍击余菊花、张保元头面部、腿部等处,致张保元、余菊花均因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余军还点燃客厅内沙发、卧室内床垫、院内柴房、三轮车等物品,烧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6896元。
又欲砍杀躲避在小客厅内的张欢等人,因破门未果,遂在小客厅门口放火意图烧死张欢等人。
后因烟雾太大,余军躲至张家二楼,被接报警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罪犯余军故意非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数罪并罚。
余军因与二被害人之女恋爱不成、索要财物未果而预谋报复,闯入被害人家中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还放火烧毁数额巨大的财物,
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实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以被告人余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余军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对被告人余军以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并下达了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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