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集未成年盗取财物,洋县法院判了

原创 兴旺  2024-01-30 18:51:27  阅读 40 次 评论 0 条

洋县法院

依法审理


男子赵某、韩某纠集数名未成人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因触犯刑律被惩处。近日,洋县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宣判,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赵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韩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 元。

案情回顾

2023 年 2 月 24 日20 时许,被告人赵某、韩某伙同未成年人刘某(案发时 14 岁)、龙某(案发时 15 岁)、张某(案发时 13 岁)、苏某(案发时 15 岁)携带作案工具,一同到此前踩点的某办公楼内,撬开保险柜,将保险柜内存放的陕西省通用粮票共计 193 张、现金 2 元盗走,后六人逃离现场。次日凌晨,赵某、韩某伙同上述苏某、张某、刘某、龙某又到某电子商务服务站的商店内,用榔头砸破里面的玻璃门盗窃中华、玉溪、荷花等香烟十余条和现金200 余元,经洋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被盗香烟进行价格认定,被盗香烟 12 条共计价值人民币 3160 元。

被盗现金及香烟被赵某等人吸食及挥霍,案发后二被告人亲属及刘某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损失 7000 元,得到被害人谅解。被盗的陕西省通用粮票共计 193 张,因市场未流通无法鉴定其价值,现已追回返还被害人。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韩某提起公诉,指控二被告人犯盗窃罪。

法院审理

洋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韩某伙同未成年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作案2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3362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纠集未成年人采用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受害人谅解,依法均可从宽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六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四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法官寄语

新年将至,一些不法分子“蠢蠢欲动”,请广大市民提高防盗意识,妥善保管公私财物,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洋县人民法院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坚决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为全县人民欢度春节保驾护航。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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