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振华,男,身份证号6123231978****603X,洋县城乡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原洋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站)职工,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及2023年11月14日《汉中日报》关于拟解除刘振华聘用合同的公告,经我单位研究决定,因你逾期不办理相关手续,并未提出异议,现正式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关系。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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