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日常生活中,婚内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向他人借钱是经常发生的事,有时直到被起诉,另一方才得知自己“被负债”,那么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的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是否应该偿还?
案情回顾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1年9月29日、10月26日,被告闫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某某借款共计7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两张。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未果,遂张某某将原告闫某某及其妻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闫某某向原告张某某借款75000元有借条为证,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官寄语
本条规定的“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债权人在出借钱款时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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