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案情回顾
A(男)与B(女)结婚系重组家庭,婚后双方育有一女C(已成年),并购置一处房产。2020年9月B去世后,C将A接到家中照顾。2023年1月A因病去世。A在与B结婚前,曾与D有过一段婚姻,期间二人育有三名子女,即E、F、G(均已成年)。因A去世后遗产分割问题,C、E、F、G发生纠纷,E、F、G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C出具了一份由A书写的遗嘱,载明房产由C继承,争议双方对此均认可。本案争议焦点在A个人账户存款余额的分配,C辩称原告主张的存款构成不仅有A的自负医疗费、丧葬费,另有其转给A的35000元,三原告仅认可A自付医疗费和丧葬费。
法庭调解
法官通过查询银行及互联网金融机构交易记录,仔细梳理证据,结合当地人情社会的特点,辅以情理交融的调解方式,通过多次耐心地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了调解合意,案件得以结案、纠纷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继承纠纷是指继承人因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发生的一系列纠纷。基于中国历来的亲缘关系,保护所有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立法宗旨。严守法律,妥善处理继承纠纷个案中的突出矛盾,是法院审判工作的落脚点,也是守护好人民幸福之本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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