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法庭调解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余某受雇于该公司,并为其提供劳务,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作为雇主,被告应对雇员的专业技能、工作岗位等有明确认识,对于施工作业应当进行审慎周密部署。但该公司未对工人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在施工过程中未督促工人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本案中被告存在疏于监管的过失;原告余某在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违反安全规范,违章冒险作业,未对其自身安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承办法官庭前多次与原、被告沟通,得知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庭前无法调解后,遂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质证,在给被告做思想工作的同时,承办法官也积极与原告进行沟通,原告表示生活困难,只要尽快拿到赔偿款愿意做出让步,遂多次积极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某建设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误工、护理、伤残赔偿等各项费用35000元。
典型意义
目前社会普遍存在大量劳务雇佣关系,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为他人提供劳务受伤的案例频发,由于劳务关系具有临时用工性质,雇佣双方一般并未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协议。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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