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人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原创 兴旺  2023-11-15 20:22:31  阅读 79 次 评论 0 条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洋州春农林环境有限公司(单位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东城社区长乐街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3MA6YX45G2L,法定代表人:冯宝元):

经调查:你公司未按要求执行洋人社监理字[2023]第2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

现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做出以下行政处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3000.00元(人民币:叁仟元整),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决定书15日内到我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办理缴纳手续。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洋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洋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联系地址:陕西省洋县真符路6号北四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联系电话:0916—2938708  0916—3798510

邮政编码:723300

2023年11月8日
来源: 洋县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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