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女,身份证号610103********2829,洋县青年路小学职工,长期离岗。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经我校研究决定,拟解除与你的聘用合同关系,请你于2023年12月7日前到我单位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自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如有异议,请你本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向我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异议。洋县分子微信平台 宣传洋县,服务洋县,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具有任何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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