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法院洋州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创 兴旺  2023-11-02 21:47:22  阅读 34 次 评论 0 条





近日,洋县法院洋州法庭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各执一词,到最终自愿达成一致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案情回顾




2022年6月的一天,张某在给王某承包的林山上提供劳务(剥厚朴树皮)时,被飞溅出的木屑致伤右眼,随即王某就带张某到村卫生室进行简单治疗。此后,张某因受伤先后住院及门诊治疗多次,共计花费医疗费用8617.86元。2023年1月,经鉴定,张某伤情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评定误工期为135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此后张某诉至本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288.52元。庭审中,王某对张某自行委托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重新鉴定,同时主张其与张某之间不属于雇佣关系,应属承揽合同关系,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张某则坚持其向王某提供了劳务,双方之间形成雇佣关系,王某应依法赔偿其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的各项经济损失。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了解到张某为王某提供劳务(剥厚朴树皮)已有多年,具有一定的调解基础,遂秉承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司法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伤残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另一方面采取“背对背”方式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经承办法官的耐心释法和调解,最终王某自愿同意一次性赔偿张某此次受伤的各项损失共计62000元。协议签订后,王某多方筹集资金,向张某当场履行完毕,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对接受劳务的一方(雇主)来说,应当保障施工环境,施工工具的安全性,还应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施工人员,增强责任承担能力,接受劳务一方应尽量为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对提供劳务的一方(雇员)来说,应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做好自身的安全防护,做到规范施工。同时,应提高自己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尽量与雇主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报酬的计算等。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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