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患病丈夫起诉离婚,洋县法院这样判决!

原创 兴旺  2023-09-25 21:24:46  阅读 58 次 评论 0 条

法官说法

近日,洋县法院谢村法庭作出一起离婚案件判决,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由作为丈夫的原告向患病的妻子被告支付疗费补偿 32225.73 元、 一次性经济帮助款 40000 元,判决生效后原告支付了全部履行款。

案情回顾

李某与刘某于2010年2月26日在洋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子女,之后双方夫妻感情因琐事逐步不睦。2019 年被告刘某被诊断为乳腺癌,先后在汉中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多次。2020年8月,被告离开原告家在县城租房居住并照顾小孩。2021 、2022 年,原告两次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均判决双方不准离婚。2023年原告第三次向本院起诉离婚,经查明,被告患病后曾在汉中中心医院住院多次,除医保报销外自付77225.73 元,该花费原告作为夫妻关系另一方未加以资助。

法庭审理

法庭考虑到双方夫妻关系确已破裂且已第三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遂判决原、被告离婚。虽判决双方离婚,但是原告作为丈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能及时分担被告所产生的医疗费用,而原告作为离婚前应承担夫妻抚养义务的一方应当继续履行该义务,支付给被告一部分的医疗费补偿。

现被告刘某患乳腺癌需复查及治疗,且没有稳定的收入,离婚后凭借其个人能力难以维持基本生存条件,而原告李某是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故结合被告以往治疗医保报销后自费情况、目前劳动能力的程度、当地生活成本以及原告的负担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判决原告李某向被告刘某支付一次性生活帮助费40000元。

法官寄语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夫妻双方离婚时有负担能力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在生活困难或者患重大给予适当的帮助。该制度是基于夫妻关系的而产生的道德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体现了夫妻的人文关怀。但该经济帮助并不是夫妻扶养义务的延续,也仅仅解决另一方暂时的困难,具有暂时性和道义性,所以补偿数额不应设定过高,应当综合考虑补偿方负担能力、被补偿方的需求必要性以及当地的生活水平。

本案法官通过适用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平衡了双方当事人权益,维护了弱者困难一方的权益。

(文中人物系化名 图片来源于网络)

来源:洋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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